
案件审理过程中,我院发现,刘某出借款项给赵某时,自身尚有贷款未偿还,其亦未能举证证明出借给赵某的款项均来源于其自有资金,故原告刘某、被告赵某双方的借贷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无效。
那这笔钱还能要回吗
我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根据刘某提供的转账记录,刘某在出借款项当天即收到赵某微信转账2500元,因此实际借款本金为97500元。由于借条中未约定借期内利息,赵某已偿还的15000元应当抵扣本金,故赵某尚欠刘某借款本金85000元。虽然双方在借条中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但因借款合同无效,违约责任条款也无效。因此,法院认定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赵某虽以其房产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由于借款合同无效,抵押合同也随之无效,刘某对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滨海要债公司综上,我院依法判决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自违约期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